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有关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施走婚姻自在、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珍惜妇女、儿童和老人的相符法权好。
施走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绝包办、生意业务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在的走为。禁绝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绝重婚。禁绝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绝家庭暴力。禁绝家庭成员间的侵袭和屏弃。
第四条 夫妻答当互相老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答当敬老爱幼,互相配相符,维护平等、亲善、高雅的婚姻家庭有关。
第二章 结婚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悉数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增以强制或任何第三者增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绝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乞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布局进走结婚登记。相符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有关。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能够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能够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绝结婚的亲属有关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要挟结婚的,受要挟的一方能够向婚姻登记布局或人民法院哀乞撤销该婚姻。受要挟的一方撤销婚姻的哀乞,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始一年内提议。被作恶限制人身自在的当事人哀乞撤销婚姻的,答当自恢复人身自在之日始一年内提议。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任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制定处理;制定不走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舛讹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损坏相符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好。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有关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增生产、任务、学习和社会行动的自在,一方不得对他方增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施走计划生育的任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有关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联相符切: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好;
(三)知识产权的收好;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表;
(五)其他答当归共联相符切的财产。
夫妻对共联相符切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侵袭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相符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能够约定婚姻有关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总计、共联相符切或单方各自总计、单方共联相符切。约定答当采用书面形式。别国约定或约定不清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有关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拘谨力。
夫妻对婚姻有关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总计的,夫或妻一方对表所负的债务,第三人清亮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总计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任务。
一方不履走扶养任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乞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哺养的任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任务。
父母不履走抚养任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乞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走赡养任务时,无任务能力的或生活可贵的父母,有乞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绝溺婴、弃婴和其他蹧蹋婴儿的走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能够随父姓,能够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珍惜和哺养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任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坏时,父母有承担民事义务的任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反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增以危害和藐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答当义务子女的生活费和哺养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珍惜相符法的收养有关。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任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有关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任务,因收养有关的成立而消弭。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侵袭或藐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哺养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任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有关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义务能力的祖父母、表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丧生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表孙子女,有抚养的任务。有义务能力的孙子女、表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丧生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表祖父母,有赡养的任务。
第二十九条 有义务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丧生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任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义务能力的弟、妹,对于欠缺任务能力又欠缺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任务。
第三十条 子女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任务,不因父母的婚姻有关转变而终止。
第四章 离异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准予离异。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布局申请离异。婚姻登记布局查明双方实在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题现在已有得当处理时,发给离异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乞求离异的,可由有关局部进走融合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议离异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异案件,答当进走融合;如感情确已破碎,融合无效,答准予离异。
有下列情形之一,融合无效的,答准予离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走家庭暴力或侵袭、屏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反现在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碎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议离异诉讼的,答准予离异。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乞求离异,须得军人批准,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舛讹的除表。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息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议离异。女方提议离异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需要受理男方离异哀乞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异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有关的,必须到婚姻登记布局进走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有关,不因父母离异而消弭。离异后,子女岂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异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哺养的权利和任务。
离异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题现在发生不和不能达成制按期,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好和双方的详细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异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答义务需要的生活费和哺养费的一部或全数,义务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制定;制定不走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哺养费的制定或判决,能够碍子女在需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议超过制定或判决原定数额的相符理乞求。
第三十八条 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看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配相符的任务。
行使探看权利的形式、时间由当事人制定;制定不走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看子女,倒霉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息止探看的权利;息止的事由息灭后,答当恢复探看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异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制定处理;制定不走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详细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好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好等,答当依法予以珍惜。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有关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总计,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配相符另一方任务等支付较多任务的,离异时有权向另一方哀乞补偿,另一方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异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答当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敷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总计的,由双方制定清偿;制定不走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异时,如一方生活可贵,另一方答从其住房等幼我财产中给予得当配相符。详细形式由双方制定;制定不走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声援措施与法律义务第四十三条 实走家庭暴力或侵袭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议哀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答当予以劝阻、融合。
对正在实走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议哀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答当予以劝阻;公安布局答当予以禁绝。
实走家庭暴力或侵袭家庭成员,受害人提议哀乞的,公安布局答当根据治安管理刑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走政刑罚。
第四十四条 对屏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议哀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答当予以劝阻、融合。
对屏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议哀乞的,人民法院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走家庭暴力或侵袭、屏弃家庭成员构成作恶的,依法追究刑事义务。受害人能够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布局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答当依法拿始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异的,无舛讹方有权哀乞损坏补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走家庭暴力的;
(四)侵袭、屏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异时,一方黑藏、迁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虚拟债务企图侵袭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黑藏、迁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虚拟债务的一方,能够少分或不分。离异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走为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拿始诉讼,哀乞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走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走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看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走。有关幼我和单位答负配相符执走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作恶走为和法律义务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相符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详细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效率。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效率。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始施走。
1950年5月1日颁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走之日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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